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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鍾文江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本院所為106 年度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本院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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