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振榮
被 告 民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愛
訴訟代理人 涂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9 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 年1 月9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所為106 年度苗勞簡字第6 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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