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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振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民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78 元(165,154 元+13,824元=178,978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是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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