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苗小,179,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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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1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陳彧
被 告 邱錦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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