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苗小,19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19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謝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801元,及民國101年4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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