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苗小,217,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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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千毅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訴訟代理人 李若熙
被 告 湯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提出兩造間就車號號碼1388-KS 所訂定買賣契約之買賣契約書正本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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