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苗小,252,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2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吳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鼎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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