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涂雲華
涂雲國
涂雲清
涂胡月緣
涂雪冬
涂家瑋
涂家祥
涂明瑄
涂涵稘
鍾敏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8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6 年8 月29日所為106 年度苗簡字第275 號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之記載有顯然之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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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判決附表一載明之內容 │ 更正後之內容 │
├──┼────────────────────────┼───────────────────┤
│ ⒈ │編號⒉關於:「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
│ ⒉ │編號⒊關於:「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
│ ⒊ │編號⒋關於:「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
│ ⒋ │編號⒌關於:「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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