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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吳冠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仕朝間因106 年度苗簡字第67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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