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苗簡聲,11,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相 對 人 劉芳亭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故民事訴訟法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定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亦應適用之。

次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另行具狀起訴,本件因債權尚有爭議,一旦執行,勢必影響日後追償,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824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受理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事件,現由臺灣桃園地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04 號事件審理中,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庭通知書、準備書狀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自為臺灣桃園地院。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