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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申梅枝
被 告 張德正
張鈞洙
張慧貞
張惠娟
湯國恩
湯國仁
張世松
林謝秀枝
黃美玉
張德淦
張金明
彭招妹
張炳坤
張燕輝
張國榮
張美珍
張淑賢
張鏡春
張鏡堂
李張年妹
鍾張純妹
謝富能
謝秀金
謝秀櫻
謝秀琴
謝秀純
張鏡明
張鏡雄
張玉欣
張鏡爐
張堉慈
張淑美
張賴玉英
張信光
張水光
張國光
張政光
陳張未妹
黃少婕
黃杰瑞
黃俊銘
張全美
曾李梅妹
曾文光
曾貴美
陳曾貴香
李曾來妹
邱慶康
邱慶安
張鏡梅
張鏡郎
張鏡木
張鏡良
張瑞貞
邱張瑞松
劉朋明
劉建辰
劉建誼
張吳日
張鏡來
張世清
田張瑞春
張瑞琴
張瑞壬
張世明
謝張雲順
黃張雲芬
羅安聖
羅仁孝
羅國杰
羅秀景
陳羅金菊
戴國寶
戴家宗
戴芳芳
戴毓萱
羅秀美
羅秀香
羅秀擢
羅秀言
張世炎
張世銘
張世本
邱玉珠即邱蘭雅
張哲維
張宜景
羅張源水
蘇張貞妹即張秀貞
徐傳漢
徐國惟
徐國祥
徐粹徽
徐瑋徽
張㨗鑫
劉振聲
劉家聲
劉宏聲
劉淑媛
徐劉清光 原籍設苗栗縣○○市○○街00巷0號
劉英祥
劉明宗
劉明順
劉明昌
羅梅蘭
林文貴
林達峯
林瑞花
林瑞玉
張文英
林鉅山
林兆恭
林苗維
林乾銘
李林春齡
林秀珍
鄭林廷英
范玉枝
林洽民
李玢玉
林愛萁
林德明
林瑞光
林少光
林翠光 原籍設苗栗縣○○市○○里0 鄰○○0
邱運水
邱國光
邱啟光
邱明媛
邱淑媛
邱良媛
邱文齡
張錦蘭
謝金雲
謝坤和
羅秀珠
謝鎮雄
謝月蓮
劉謝運妹
謝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976,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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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
│號│(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段)│ (㎡/元)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 │ 727 │ 200 │134,357 │ 1/4 │ 6,717,850 元 │
├─┼───────────┼──────┼────┼────────┼────────┤
│2 │ 854 │ 200 │ 24,301 │ 1/4 │ 1,215,050 元 │
├─┼───────────┼──────┼────┼────────┼────────┤
│3 │ 855 │ 760 │ 166 │ 1/2 │ 44,080 元 │
├─┴───────────┴──────┴────┴────────┼────────┤
│ 合計 │ 7,976,98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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