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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許智勇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許展榮
繆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許展榮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
第2項請求被告繆淑美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2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498,520 元。
依前揭規定,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2,298,520 元(計算式:800,000 +1,498,520 =2,298,52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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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面 積│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苗栗縣苑裡鎮新興段) │ (元/㎡)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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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1地號土地 │ 23,000 │99.98 │ │1,149,7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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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1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 1/2 │ 190,050元 │
│ │縣苑裡鎮客庄里30鄰客庄90之18│為380,100元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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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段三小段)│ │ │ │
├─┼──────────────┼──────────┼────────┼──────┤
│3 │572 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 ○ 000000○ ○
○ ○○區○○街000號) │為80,4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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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73 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 ○ 000000○ ○
○ ○○區○○街000號2樓) │為90,7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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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74 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 ○ 000000○ ○
○ ○○區○○街000號3樓) │為85,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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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75 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 ○ 000000○ ○
○ ○○區○○街000號4樓) │為61,3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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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1,498,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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