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韓順雄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韓順宏
羅進錦
羅進賢
曾羅秀妹
羅進財
羅進安
羅文光
朱陳雪茶
陳惠貞
陳麗貞
陳源鑫
陳瑞貞
陳梅貞
陳淑貞
羅竹英
歐芳毓
歐秀梅
歐秀蘭
歐秀鳳
歐豔君
羅陳梅妹
羅文成
羅文貞
羅素琴
羅鳳琴
羅進清
羅文彬
羅琪鈞
羅芝畇
羅進浩
羅進華
羅日升
彭羅蓮嬌
沈國樑
沈文鐘
沈桂琴
沈桂芳
沈桂雲
羅燕嬌
徐春梅
賴紀旻
賴孟萍
賴篤勝
羅巧慧
賴紀華
彭換火
彭煥登
彭煥松
彭煥淀
蘇運來
蘇運雙
蘇秋香
蘇秀圓
蘇秀申
賴興賢
賴興森
賴興貴
賴興陵
陳寶琴
陳雪琴
陳韻琴
陳志宏
陳人忠
陳日中
陳雅雯
賴竹英
張賴完妹
賴美英
黃賴菊妹
徐勝火
徐瑞辰
徐勝榮
徐勝鳳
徐勝有
劉素霞
徐鎧翎
徐州
徐凡
李炯源
劉彥安
劉彥祥
范錦烽
范金萍
范金順
徐美惠
徐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50,7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編│ 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價額(新臺幣,元│
│號│(苗栗縣銅鑼鄉九湖南段)│ (㎡/元) │ (㎡) │部分比例│以下四捨五入) │
├─┼────────────┼──────┼────┼────┼────────┤
│⒈│ 145 │ 1,200 │4,703.98│ │ 1,881,592│
├─┼────────────┤ ├────┤ 1/3 ├────────┤
│⒉│ 146 │ │ 423 │ │ 169,200│
├─┴────────────┴──────┴────┴────┼────────┤
│ 合計│ 2,050,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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