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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謝琇瑩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黃**等人即系爭土地人之其他共有人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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