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465,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紘治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詹**之人別資料、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聲請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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