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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陳德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竹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竹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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