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470,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羅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英等2 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