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羅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英等2 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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