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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昌任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德福之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即黃德福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及聲請調解狀繕本;
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陳報相對人黃昌任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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