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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陳福興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宜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陳文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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