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487,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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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皓凱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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