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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詹皓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皓凱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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