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雄等3 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廖國雄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並應補正被告林**等2 人之人別資料,及起訴狀繕本。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陳報及被告等人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