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495,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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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徐妤姝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清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柳清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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