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496,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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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18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60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 元=7,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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