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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被告陳坤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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