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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被 告 林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至4 項請求被告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617,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656 元。
至訴之聲明第5 至8 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陳梅英、林瑩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 地 號 │ 被告所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價 額 │
│ │(苗栗縣竹南鎮東崎頂段)│ │ (元/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1813 │ 林瑩政 │ 1,578.7 │ │ 3,473,140 │
│ │ │ │(計算式:│ │ │
│ │ │ │238.7+1,34│ │ │
│ │ │ │0 ) │ │ │
│ │ ├────────┼─────┤ ├─────────────┤
│ │ │ 亨福實業 │ 6.23 │ │ 13,706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陳梅英 │ 7,518.14 │ │ 16,539,908 │
│ │ │ │(計算式:│ │ │
│ │ │ │6,027.14+1│ │ │
│ │ │ │,491 ) │ │ │
│ │ ├────────┼─────┤ ├─────────────┤
│ │ │ 林瑩政及陳梅英 │ 207.57│ 2,200 │ 456,654 │
├──┼────────────┼────────┼─────┤ ├─────────────┤
│2 │ 1815 │ 林瑩政 │ 104.95 │ │ 230,890 │
├──┼────────────┼────────┼─────┤ ├─────────────┤
│3 │ 1819 │ 陳梅英 │ 1,603.33 │ │ 3,527,326 │
├──┼────────────┼────────┼─────┤ ├─────────────┤
│4 │ 1822 │ 林瑩政 │ 170.86 │ │ 375,892 │
├──┴────────────┴────────┴─────┴──────┼─────────────┤
│ 合 計 │ 24,617,5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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