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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張新財
張新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苗栗縣三義鄉公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其回復鐵絲網圍籬之利益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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