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509,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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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阿地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

二、被告彭阿地、陳峻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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