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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鄭紫彤
被 告 高金墻
高武漢
高松栢
高文昌
高健智
張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70,5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編│ 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
│號│(苗栗縣通霄鎮雲天段)│ (㎡/元)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⒈│ 1326-1 │ │4,707.36│44760277/172710000│ 487,992│
├─┼───────────┤ 1,200 ├────┼─────────┼────────┤
│⒉│ 1324 │ │2,453.94│ 128510/690840 │ 182,593│
├─┴───────────┴──────┴────┴─────────┼────────┤
│ 合計│ 670,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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