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521,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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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王永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水國等4 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對被告呂水國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多少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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