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崑輝等2 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1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陳**即前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
暨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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