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524,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周柔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倚昀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0 鄰○○街00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並陳報原告所出租之雅房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現值為何,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0,000 元定之。

二、被告吳倚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