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525,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周孝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羽羚等2 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段二岡坪小段164 、164-1 、167 -2、744 、783-1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上開土地收件字號為100 年苗地資字第62740 號之異動索引,並依前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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