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526,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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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天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松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被告劉松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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