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527,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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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胡蘭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氏大車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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