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540,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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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謝洧銘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銘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阿進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謝松銘、謝育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四、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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