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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劉雲珍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0 鄰000 ○000 ○000○000 號房屋之建號為何,並提出上開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依前開資料具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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