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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徐復興
徐國安
徐國政
徐國忠
被 告 徐昀妡
彭有水
范有田
彭有生
徐孟毅
徐瑞敏
徐孟澍
徐坤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4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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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價額(新臺幣)元│
│號│(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 元) │ (㎡) │部分比例│ │
├─┼────────────┼──────┼────┼────┼────────┤
│1.│ 309-9 │ │ 976 │ │ 634,400│
├─┼────────────┤ 1,300 ├────┤ 4/8 ├────────┤
│2.│ 309-146 │ │ 174 │ │ 113,100│
├─┴────────────┴──────┴────┴────┼────────┤
│ 合計│ 74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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