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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賴永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素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130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劉素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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