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補,550,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呂沛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燡雯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因可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同段449 地號土地所增之價值為何?

二、被告朱燡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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