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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李竟壕
被 告 朱燡雯
朱泰平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約定登記名義人范發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2,523,6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段 │(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一小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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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9 地號土地 │ 17,000 │ 104.79 │ 1/1 │ 1,781,4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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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79 地號土地 │ 16,000 │ 46.39 │ 1/1 │ 742,240元 │
├─┴───────────┴──────┴────┴────┼─────────┤
│ 合 計 │ 2,523,6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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