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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黃郁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權銓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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