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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謝銘勳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常睿即彭麒瑞、定烽煙火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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