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賴佳怡
林煒智
林德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辰豪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苗栗縣○○市○○段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