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黃國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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