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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陳富威
代 理 人 陳森雄
相 對 人 邱雅焄
邱博暉
邱季雲
邱森魏
邱坤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671,61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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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 原告應有 │ 價 額 │
│ │ (苗栗縣頭屋鄉) │ (元/ ㎡) │ (㎡) │ 部分比例 │(新臺幣,元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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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孔聖段918地號土地 │ 560 │ 1,383.59 │ 3/8 │ 290,5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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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孔聖段922地號土地 │ 560 │ 1,397 │ 3/8 │ 293,3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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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孔聖段923地號土地 │ 560 │ 5,600.48 │ 3/8 │ 1,176,1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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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孔聖段924地號土地 │ 560 │ 693.35 │ 3/8 │ 145,6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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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孔聖段926地號土地 │ 560 │ 524 │ 3/8 │ 110,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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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孔聖段927地號土地 │ 560 │ 2,439 │ 3/8 │ 512,1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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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孔聖段928地號土地 │ 560 │ 1,227 │ 3/8 │ 257,6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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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頭屋段1104地號土地 │ 490 │ 10,237 │ 3/8 │ 1,881,0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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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頭屋段1104-2地號土地│ 560 │ 24 │ 3/8 │ 5,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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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4,671,6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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