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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庭、李鴛鴦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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