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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何玉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圳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8,6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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