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訴,242,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吳蔣大妹
吳建民
吳維惠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9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