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訴,422,2019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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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訴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告 辛楠

送達代收人 徐崧喬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2 號與被上訴人張兆宏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6萬2,000 元、反訴部分為10萬9,225 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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